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型式包括隔爆型(d)
1通用機械性能要求
1.1抗沖擊試驗
1)技術要求
2)合格判據
1.2跌落試驗
1)技術要求。對于手提式或便攜式的防爆電氣產品應能通過至少從1 m的高度跌落到水平混凝土地面4次的跌落試驗
2)合格判據。試驗后出現的外殼損傷不應影響設備的防爆型式失效
1.3絕緣套管扭轉試驗
1)技術要求
2)合格判據
1.4電纜夾緊試驗
1)技術要求
2)合格判據
2 環(huán)境可靠性要求
2.1 外殼防護等級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是指外殼對危險部件
2.2 防爆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
防爆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按照電氣設備工作過程中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來劃分,與爆炸性氣體、粉塵的引燃溫度分組相對應。Ⅰ類電氣設備表面可能堆積粉塵時,允許最高表面溫度為150℃,采取措施防塵時為450℃。所有防爆型式的Ⅱ類
2.3 防爆電氣設備環(huán)境可靠性要求
表1 防爆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分組
2.3.1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1)技術要求
2)合格判據
2.3.2 溫度測定
1)技術要求
2)合格判據。測得樣品各個使用位置的工作溫度或最高表面溫度,不得高于電氣設備和Ex元件上標志的溫度組別(表1)。
2.3.3 熱劇變試驗
1)技術要求。防爆燈具和防爆電氣設備觀察窗用承受熱劇不變試驗,試驗時設備處于最好工作溫度條件下。
2)合格判據。設備在最高工作溫度下,用溫度為(10±5)℃、直徑為1 mm的噴嘴對其噴水,不發(fā)生破裂認為合格。
2.3.4 耐熱試驗
1)技術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非金屬材料外殼或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應存放在相對濕度為(90±5)%、溫度高于最高工作溫度(20±2)℃,至少為80℃的環(huán)境中28 d。如果最高工作溫度高于75℃,則試驗條件為在溫度為(95±2)℃、相對濕度為(90±5)%的環(huán)境中保持14 d和接著在高于最高工作溫度(20±2)℃的空氣箱中再保持14 d。
2)合格判據。耐熱試驗后進行耐寒試驗。
2.3.5 耐寒試驗
1)技術要求。防爆電氣設備的非金屬材料外殼或外殼的非金屬部件先經耐熱試驗后,在室溫下靜置24 h,再在比最低工作溫度低(5~10 K)的環(huán)境溫度下保持24 h。
2)合格判據。耐熱、耐寒試驗后進行沖擊、跌落和外殼防護等級試驗進行評定。
2.3.6 光老化試驗
1)技術要求
2)合格判據。①按GB/T 1043—1993和GB/T 2571—1995規(guī)定的沖擊彎曲強度,光照后的樣品向光照面沖擊彎曲強度應為光照前試樣彎曲強度的50%以上;②對于沖擊彎曲強度試驗會發(fā)生斷裂的材料,則光照試驗后,試棒斷裂不應超過3根。
2.3.7 I類電氣設備的耐化學試劑試驗
1)技術要求。防爆電氣設備非金屬外殼或外殼的非金屬部件應進行油和潤滑脂、礦用液壓液的耐化學試劑試驗:①2只樣品應放在溫度為(50±2)℃,GB/T 1690—2006附錄“參考液體”規(guī)定的2號油中(24±2)h;②另 2只樣品應放在溫度為(50±2)℃、含水35%的聚合水溶液構成的阻燃液壓液中保持(24±2)h。
2)合格判據。試驗結束后,試樣從液體槽內取出,擦干并放置在試驗室內24 h。然后每一個外殼試樣應通過外殼沖擊、跌落和相應的IP等級試驗。